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年来,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公众关注的互联网媒介,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、药品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广告乱象,坚持重拳出击,全力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,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。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和执法震慑作用,现选取10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。
一、山东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布烟草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“泰山”雪茄烟草制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内容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第(二)款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2022年4月,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罚款30万元。
二、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媒介发布的广告中含有“省级重点中小学”“全烟台唯一双公园社区”等内容,经核实,教育部门未评定过“省级重点中小学”称号,其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按照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2021年10月,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24.68万元。
三、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
当事人为推广其代理产品,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处方药广告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,2022年5月,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罚款21万元。
四、莒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含有“连续三年销冠红盘”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2022年4月,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20万元。
五、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“降糖胶囊”处方药广告,且发布内容超出广告的审查批文范围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,2022年5月,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罚款20万元。
六、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
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,且当事人发布的供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“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”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三款、第四十六条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、第十四项规定,2022年5月,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罚款10万元。
七、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“抗衰老、杀菌消炎、保肝护胃、修复神经止痛”等内容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2022年2月,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10万元。
八、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
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“解决慢性病”“清理血管垃圾”“抗癌、美容、营养卵巢”“修复心梗脑梗引起的心脑细胞损伤”等内容。其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。2022年1月,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5.64万元。
九、潍坊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
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,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,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文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、第四十六条及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2022年5月,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4万元。
十、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
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阿胶糕网络直播营销时,通过展示板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其上述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规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2022年1月,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2.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