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广告启用虚拟偶像,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代言”
发布时间:2022-05-14 | 来源:封面新闻、快资讯

品牌的知名度是有刺激作用的。再者,虚拟代言人的另一大优势就在于“风险管控”。演艺圈鱼龙混杂,明星艺人曝出丑闻、人设坍塌的事件时有发生。很多品牌方深受其害,一旦沾上“劣迹艺人”往往血本无归。痛定思痛,启用虚拟代言人,或许是避坑的好选择。

当然,就当下阶段而言,一些厂商启动虚拟代言人,更多还属于是试水性质。此类“试验”整体规模有限,并且也并没有对传统艺人构成替代。某些大牌即便是启用了虚拟代言人,也依旧保持着和明星代言人的合作关系。究其原因,无非还是因为对“虚拟代言人”的社会接受度、市场感召力心中没底。“虚拟偶像”固然各有各的拥趸,只不过其粉丝人群,与特定品牌的消费者人群多少程度上重合?这是一个问题!

消费品营销,天然是的诉求就是“拓客”。而就目前呈现的情况看,虚拟偶像更多还是属于一种圈子文化,其“同温层共振”的局限性非常明显。而这,实则是品牌方所不愿看到的。有鉴于此,启用虚拟代言人,表演性实则是远大于实用性的。

从另一角度说,广告法对“代言人”也有着明确定义,严格限定为是“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”。虚拟人物,显然不属于其列。所以归根结底,企业启用“虚拟偶像”并将之称为“代言人”,这一说法暂时是缺乏法理依据的。今后,随着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,“虚拟代言人”的荐证资格及其权责利或许会有更清晰的界定。但现阶段而言,“虚拟代言人”更准确的表述还是,通过IP形象的版权合作和二创运用,以视频化、故事化、剧情化、人格化的手段,来丰富广告语言的表达。此类操作噱头十足,实际成效几何,仍然有待观察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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